赌档发现“老千”
事情发生在2008年2月16日晚,杨泉突然接到贝贝的电话:“我在档里发现3个‘老千’,快来1贝贝是杨泉以前的“牢友”,如今在家开了麻将档。杨泉经常去撑场子,可前些日子他突然连输5000多元,所以一听说果然有人“出老千”,立刻叫了4个小兄弟,带着两把大砍刀赶到。
麻将档里的3桌麻将赌得正欢,贝贝悄悄指着其中一桌中的两名男赌客说:“看好,一共5个,这是其中两个男的,一个女的在沙发上睡觉,还有两个刚才走了。”杨泉转身叫4个兄弟先在楼下等,然后跟着贝贝进了里屋。
屋里还有个高个子男人,贝贝叫他“的果”,是档里的老客,还说“老千”就是他发现的。“的果”立刻介绍:“我这几天跟他们赌老输,后来有朋友提醒我他们是‘老千’。我就喊我女朋友来试试,因为她懂这个。我女朋友正在跟他们赌呢,不到4圈已经输了1000多元,刚才她悄悄告诉我,他们是靠变换抓牌的手势发‘托’(信号)的,不好逮。”
持刀抢回“赌资”
3个人在屋里秘密商量。贝贝坚决不同意“立刻动手,在牌桌上抓”,认为“那会影响自己的生意”,建议“把人弄到外面再要钱”。
深夜11点多,贝贝认作“老千”的两男一女先后起身离开。等在楼下的4个小兄弟收到消息,立刻埋伏在楼梯口,下来一个逮一个,3人全被架上等在一旁的面包车。
车上的“谈判”开始了,不时夹杂着拳打脚踢和有人挨揍的喊叫声。据参与“谈判”者回忆:“女的脸被打得变了形、男的也挨了不少耳光。”总之恢复平静后,3个人承认自己“出了老千,愿意把赢来的钱还给被骗的人”。
他们从“老千”身上搜出6000元现金,又“押”着一名“老千”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提出5400元现金。杨泉等人还是没有放人的意思,说还想跟“老千”的“领导”谈谈。次日凌晨4点多,杨泉、贝贝在一家茶社“会晤”了那位“领导”,再次索要7000元,才电话通知面包车上的兄弟“放人”。
赌档里分“赌资”
抢回来的钱全部归拢到贝贝手里。用贝贝话说,自己这个麻将档老板当得也很“仗义”,钱全部按照各位的实际损失还给了包括杨泉、“的果”在内的众“麻友”,自己一分钱没得,还倒贴了2000元,因为“从‘老千’手里抢回来的钱根本不够数”。
可他们没有想到,被抢的两男一女很快以自己遭到抢劫为由报了警,并否认自己曾经“出过老千”。3个月后,杨泉、贝贝和“的果”相继落网,并受到“涉嫌非法拘禁罪”的指控。
昨天,南京玄武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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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回自己输掉的钱不算抢劫
暴力加砍刀,让杨泉等人从“老千”手里抢回了输掉的赌资。按常理,这种行为应该按“抢劫罪”论处,却为何落了个“非法拘禁”的指控?
这并不是公诉机关的失误,而是目前全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的共识。说起来,这还与5年前同样发生在南京的一件类似案件有关。
2001年12月31日,两伙人躲在南京某酒店1819室聚赌,输钱的一方发现赢钱的一方有人“出千”,立刻喊来帮手不让两名“老千”带钱离开,逼着对方赔偿损失。僵持中,“老千”一直被拘押在房间里近两天,不得离开。直到对方拿到18万元现金“赔偿”,“老千”又亲笔写下20万元欠条,才得以脱身。
次日晚,两名损失惨重的“老千”向公安机关报案,称自己在赌博过程中遭人抢劫,随即案发。不久,两名从“老千”手里夺回赌资的赌徒被检察机关以涉嫌“抢劫罪”向法院提起公诉,一审法院也认定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方法,劫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抢劫罪”,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很快,两人上诉。二审中,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,辩论的焦点,就集中在“赌徒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”,是否构成抢劫罪。
控方观点认为,赌资、赌债虽属非法财产,但也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。事实上,抢劫赌资、赌债等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,也都是以抢劫罪论处的。
辩方则认为,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,赌徒们要求“老千”退赔钱物,是一种非法的债务关系。至于中间赌徒们有殴打行为,主要还是出于对“老千”在赌博中作弊欺骗行为的不满和气愤,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,采纳了辩方的意见,认定赌徒们仅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自己赢来的赌债,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(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除外)。但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二审法院还查明,赌徒们为索取非法债务,以强制方法,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已构成非法拘禁罪,并据此将刑期改判为两年半至两年。
据了解,此案之后,再发生类似的案件,就不再以抢劫罪论处了。
对整件事,杨泉有自己的逻辑,所以直接导致他昨天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“非常不好”:“我用自己的方式,拿回被‘老千’骗去的5000元钱。虽然方法不正当,但我也知道这钱算‘赌资’,靠‘正当途径’根本要不回来。所以,有量就去自己要回来,要不回来就算我没本事。我不认为自己还有什么别的错。”
